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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申請注意事項

如何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

約定拖吊車輛時,提供車牌號碼及車主身分證字號給回收商登錄,並於拖吊車輛時向回收商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及取車牌。

獎勵金申請須知

環保署為避免後續衍生出幽靈車、拼裝車及杜絕借屍還魂或改造贓車等問題,鼓勵民眾將車體要求合格回收業者進行拖吊,並提供廢車回收獎勵金。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作業方式如下

    獎勵對象:車輛所有人之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或機車車齡達七年以上,經完成回收程序後,得申請回收獎勵金。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回收程序:申請者應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

    申請期限: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獎勵金數額:廢汽車每輛為新臺幣一千元 / 廢機車每輛為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方式:

A.申請者請上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申請回收獎勵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申請:

(1).車輛所有人姓名含教育部研訂之「罕用字」、「異體字」。

(2).車輛所有人變更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3).車輛所有人死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B.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書面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申請書。

(2).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

(3).車輛所有人之身分證影本。

(4).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5).車輛所有人死亡者,應檢具死亡繼承委託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審查及撥付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符合回收程序,且非重複申請、非失竊車輛後,以電匯方式撥付獎勵金予申請者。但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之。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

若有不實造假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網路申請操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限車主本人領取、車體完成回收、牌照已報廢或繳銷完成、符合申請年限﹝汽車車齡達10年以上(含10年),機車車齡達7年以上(含7年)﹞。

※匯款帳戶名稱須與監理機關登記相符,且姓名無罕用、異體字者。

(2).不適用對象:非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3).匯款失敗:網路申請因資料登打錯誤,以致匯款不成功或有其他問題發生時,將改以書面方式申請,請洽客服專線協助辦理。

(4).申請期限: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書面申請:請依規定下載書面申請書(書面申請書下載區連結

 

https://epamotor.epa.gov.tw/people/BnsQryForUser.aspx),完整填寫書面申請書內容,並檢具書面申請書內容所需之文件,以掛號方式寄至(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

(6).若有任何網路申請操作問題或需要協助,歡迎撥打廢車回收獎勵金客服專線:(02)2339-3251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8:30-12:00及下午1:30-6:00,將由專人接聽,立刻為您提供相關協助。

以上資料轉載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https://epamotor.epa.gov.tw/QnAForBns.aspx#HeadUp

服務區域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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